尊敬的投资者:
滨利汉威丰沛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由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管理人”)担任管理人并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管人,该基金符合成立条件并已成立。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我司与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我司拟根据《滨利汉威丰沛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方式,对该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约定,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基金合同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明确回复。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固定开放日或临时开放日(如有)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
变更事项的生效时间以私募基金管理人通知为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变更的公告或通知。变更事项生效后,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1、根据以上约定,我司据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关于变更《滨利汉威丰沛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意见。
第一条 调整投资范围条款。
原“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原表述为:
“1、权益类:以非公开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2、现金管理类: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活期存款。”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权益类:以非公开发行、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2、现金管理类: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活期存款。
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方式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对股票投资方式进行监督。”
2、合同变更流程
管理人于【2026】年【4】月【17】日将本征询意见函在管理人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并同时以书面邮寄、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2026年4月19日前以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如征询意见期内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同意(包括回复同意和视为同意)本次变更的,则本次变更自2026年4月20日开始生效;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不同意变更的,征询意见期满后将由管理人于2026年4月20日设置临时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则本次变更事项自2026年4月20日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征询意见函编号:XZTG2026HT00525-ZXH1-
管理人: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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